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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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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各旗,各設旗民代表會議,由本旗所屬各佐各推代表一人組織之,任期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31條,蒙古各旗設有旗民代表會議,該會議由本旗所屬各佐各推選出的代表組織,任期為一年。 參考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人民自治州盟部旗組織法》第31條(2017年修訂)。這個法規確立了蒙古盟部旗組織中旗民代表會議的組織方式和代表選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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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 31 條規定:「蒙古各旗,各設旗民代表會議,由本旗所屬各佐各推代表一人組織之,任期一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