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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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各旗,各設旗民代表會議,由本旗所屬各佐各推代表一人組織之,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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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31條,蒙古各旗設有旗民代表會議,該會議由本旗所屬各佐各推選出的代表組織,任期為一年。 參考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人民自治州盟部旗組織法》第31條(2017年修訂)。這個法規確立了蒙古盟部旗組織中旗民代表會議的組織方式和代表選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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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