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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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各盟及各特別旗、遇有關涉省之事件,應商承省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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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 6 條的規定,蒙古各盟和各特別旗在涉及省級事務時,應當與省政府合作處理。這表示在某些需要協調和合作的事務中,蒙古盟部旗組織需要與省政府進行溝通和協商,以確保事務的順利進行和協調一致。 參考資料: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2011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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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