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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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各旗,直隸於現在所屬之盟,遇有關涉縣之事件,應與縣政府會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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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 7 條規定,蒙古各旗在處理與所屬縣有關的事件時,應與縣政府進行協商處理。這意味著蒙古盟部旗在處理有關縣事的事務時,需要和所屬的縣政府進行溝通和合作。這種合作可以是為了共同解決問題、制定政策或採取相應的行動。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的目的是確保旗部和縣政府之間的有效合作,以促進地方事務的順利運作。 參考資料: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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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