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附表: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編制表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註│├─────┼─────┼──────┼───────────┤│主任委員 │ │(一) │由內政部部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 │(四) │由相關機關代表兼任 │├─────┼─────┼──────┼───────────┤│委員 │ │(一○-一六)│由主任委員遴聘 │├─────┼─────┼──────┼───────────┤│執行秘書 │ │(一) │由本部簡任以上職員兼任│├─────┼─────┼──────┼───────────┤│副執行秘書│ │(一) │由本部簡任以上職員兼任│├─────┼─────┼──────┼───────────┤│秘書 │簡任 │一 │ │├─────┼─────┼──────┼───────────┤│組長 │ │(四) │ │├─────┼─────┼──────┼───────────┤│視察 │薦任 │一 │ │├─────┼─────┼──────┼───────────┤│編審 │薦任 │二 │ │├─────┼─────┼──────┼───────────┤│專員 │薦任 │二 (一)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二 (二) │ │├─────┼─────┼──────┼───────────┤│辦事員 │委任 │一 │ │├─────┼─────┼──────┼───────────┤│書記 │委任 │一 │ │├─────┼─────┼──────┼───────────┤│合計 │ │一○ │ ││ │ │(二四-三○)│ │└─────┴─────┴──────┴───────────┘附註:本表所定專任員額在內政部總員額內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該規程所列的各職稱的官等和員額,需要另外以編制表定之。這意味著具體的官等和員額需要根據編制表來確定。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編制表,該委員會的職稱包括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秘書、組長、視察、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和書記。其中,主任委員由內政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相關機關代表兼任。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執行秘書和副執行秘書由本部簡任以上職員兼任。其他職稱的具體官等和員額則需要根據編制表來確定。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編制表
- 家庭暴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