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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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副執行秘書、秘書、組長、視察、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辦理本會業務,必要時並得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社會工作及相關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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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該規定規定了該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和職位設置。其中,該委員會設置了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秘書、組長、視察、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等職位,並具體說明了各職位的職責。同時,該規定還規定了必要時可以調用相關機關人員來協助處理委員會的業務。此外,該規定還提到委員會可以根據業務需要,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規定,聘用社會工作及相關專業人員。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 內政部官方網站: https://www.moi.gov.tw/ct.asp?xItem=115968&ctNode=15254&mp=1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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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