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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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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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該委員會的委員除了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之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的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委員的任期為二年,期滿可以續聘。但是,擔任代表機關或團體職位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當委員出缺時,內政部應該補聘新的委員。補聘委員的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根據家暴防治法第5條規定,家暴防治委員會的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的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這樣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委員會具有多元的專業知識和觀點,以有效地推動家暴防治工作。委員的任期為二年,期滿可以續聘。但是,擔任代表機關或團體職位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也就是說,如果擔任委員的人離開了代表機關或團體的職位,他們也必須離開家暴防治委員會的委員職位。 舉個例子,如果某委員在擔任民間團體的代表期間被解聘或辭職,那麼他也必須離開家暴防治委員會的委員職位。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家暴防治委員會的成員具有專業性和代表性,以更好地履行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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