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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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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部長兼任;四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副首長及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兼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該委員會的組成包括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部長兼任。另外,還有四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副首長及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兼任。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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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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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部長兼任;四人為副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