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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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部長兼任;四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副首長及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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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該委員會的組成包括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部長兼任。另外,還有四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副首長及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兼任。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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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