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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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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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委員應該親自出席會議。然而,如果由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可以指派代表出席會議。指派的代表會被列入出席人數,並且可以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 參考資料: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 (繁體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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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