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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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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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問題所提及的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規定如下:“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根據這一條規定,該委員會的會議需有超過二分之一的委員出席,且決議事項需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如果委員出席人數相等時,則由主席作最終決定。 然而,根據題目所給的參考資料,並未提供與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有關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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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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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