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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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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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條是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制定的規程。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由行政院設立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負責調解、調處相關不動產糾紛。具體的組織和運作細節可以參考該規程的相關內容。
-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法規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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