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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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九二一地震震災損害救助及重建條例】第56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立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來處理災區內的不動產糾紛事項。該委員會為政府設立的調解機構,其目的是為了解決九二一地震災區內的不動產糾紛,提供有效、迅速的解決途徑。本會的組織規程是根據《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組織規程》所制定的,該規程明確了本會的組成、職權和程序等方面的內容。
- 調處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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