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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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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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該委員會的委員及工作人員皆為無給職,也就是說他們不會獲得薪資或報酬。然而,除了本機關的人員外,非本機關人員可以根據規定給予兼職酬勞。這意味著,如果有人承擔兼職的角色,他們可以獲得酬勞作為支付。例如,在某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中,除了委員會的成員外,他們也聘請了一位外部顧問來提供專業指導,這位外部顧問可以依法給予兼職酬勞作為其工作的報酬。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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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