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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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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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本委員會所需的經費將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以支應。這表示該委員會的經費來源主要來自相關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以保障委員會的運作和執行工作的能力。 參考資料如下: 1. “國家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21 備註:找不到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的資料,因此提供了相關領域的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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