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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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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本委員會所需的經費將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以支應。這表示該委員會的經費來源主要來自相關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以保障委員會的運作和執行工作的能力。 參考資料如下: 1. “國家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21 備註:找不到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的資料,因此提供了相關領域的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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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規定:「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