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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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調處結果應作成調處紀錄,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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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該委員會在調處糾紛後應作成調處紀錄,該紀錄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當事人。關於該條規程的相關資料與範例,本文並未提及,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解釋。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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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