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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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測量或地籍主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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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本委員會將設置一名執行秘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測量或地籍主管兼任該職位。另外,根據需要,本委員會還將派遣與主管業務和相關機關相關的工作人員兼職。根據這個條款的規定,該委員會的執行秘書和工作人員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聘用和任命。這意味著這些職位的候選人必須擁有相關經驗和資格,並且必須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的任命政策和程序。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使用《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以及相關的地方或中央政府法規,例如《不動產訴訟法》或相關的行政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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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