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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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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測量或地籍主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本委員會將設置一名執行秘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測量或地籍主管兼任該職位。另外,根據需要,本委員會還將派遣與主管業務和相關機關相關的工作人員兼職。根據這個條款的規定,該委員會的執行秘書和工作人員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聘用和任命。這意味著這些職位的候選人必須擁有相關經驗和資格,並且必須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的任命政策和程序。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使用《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以及相關的地方或中央政府法規,例如《不動產訴訟法》或相關的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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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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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測量或地籍主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