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時,如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因故不能出席,應由其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根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的規定,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時,若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因故無法出席,應由他們指定的一名委員擔任主席。這意味著在主席缺席的情況下,該委員會仍然可以召開會議並進行必要的討論和決策。 參考資料: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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