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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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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時,如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因故不能出席,應由其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的規定,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時,若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因故無法出席,應由他們指定的一名委員擔任主席。這意味著在主席缺席的情況下,該委員會仍然可以召開會議並進行必要的討論和決策。 參考資料: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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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規定:「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時,如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因故不能出席,應由其指定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