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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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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租佃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分別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鄉(鎮、市、區)公所租佃委員會開會時,得報請縣(市)政府派員列席指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各級租佃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鄉(鎮、市、區)公所租佃委員會開會時,得報請縣(市)政府派員列席指導。這意味著各級租佃委員會需要定期開會討論相關事項,有必要時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此外,如果鄉(鎮、市、區)公所租佃委員會有需要,也可以請求縣(市)政府派員列席指導。 參考資料舉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該法規細節未提供,需參考實際規程文件以獲得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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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規定:「各級租佃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分別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