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地主委員經遴聘後,分別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發給聘書。
根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地主委員在遴聘後,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發給聘書。這表示這些委員在被遴聘為耕地租佃委員會的成員之後,會收到聘書作為聘請的證明。具體的範例可以是,某縣政府根據這項法規進行組織聘用會員的程序,將佃農、自耕農和地主遴聘為該委員會的成員,並向他們發送聘書,以確定他們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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