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二個月前,縣(市)長或鄉(鎮、市、區)長應完成下一屆委員之遴聘手續,並將名冊一份報請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備查。
根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的任期屆滿兩個月前,應由縣(市)長或鄉(鎮、市、區)長完成下一屆委員的遴聘手續,並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報請備查。根據這項規定,各級租佃委員會的委員遴聘程序應該在任期屆滿前提前完成,以確保委員職位的順利遞補。具體的遴聘手續和報請程序詳細內容,可以參考最新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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