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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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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二個月前,縣(市)長或鄉(鎮、市、區)長應完成下一屆委員之遴聘手續,並將名冊一份報請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的任期屆滿兩個月前,應由縣(市)長或鄉(鎮、市、區)長完成下一屆委員的遴聘手續,並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報請備查。根據這項規定,各級租佃委員會的委員遴聘程序應該在任期屆滿前提前完成,以確保委員職位的順利遞補。具體的遴聘手續和報請程序詳細內容,可以參考最新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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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二個月前,縣(市)長或鄉(鎮、市、區)長應完成下一屆委員之遴聘手續,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