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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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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 一、現任軍公教人員。 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規定了遴聘租佃委員會委員的資格限制。根據參考資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不得遴聘為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 一、現任軍公教人員:指在現職期間的軍人、教師或公務員等。 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指目前正在學校就讀但尚未畢業的學生。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指因犯罪或其他原因被剝奪公權,但尚未恢復公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指被法院判定需要監護或輔助的人,且宣告尚未解除。 參考資料中未提供具體範例,但依據該法條的內容,可理解為以上情形之人員不符合被遴聘為租佃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相關函釋 1

  • 褫奪公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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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 一、現任軍公教人員。 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