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 一、現任軍公教人員。 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規定了遴聘租佃委員會委員的資格限制。根據參考資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不得遴聘為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 一、現任軍公教人員:指在現職期間的軍人、教師或公務員等。 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指目前正在學校就讀但尚未畢業的學生。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指因犯罪或其他原因被剝奪公權,但尚未恢復公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指被法院判定需要監護或輔助的人,且宣告尚未解除。 參考資料中未提供具體範例,但依據該法條的內容,可理解為以上情形之人員不符合被遴聘為租佃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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