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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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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地主委員之身分規定如下: 一、佃農委員:承租私有耕地之佃農。 二、自耕農委員:耕作自有耕地之自耕農。 三、地主委員:自有耕地出租他人耕作之地主。
  2. 2.前項第一款佃農委員及第三款地主委員,以訂有三七五租約之當事人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的規定,該條涉及到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和地主委員的身份。其中,佃農委員指的是承租私有耕地的佃農,自耕農委員指的是耕作自有耕地的自耕農,地主委員指的是自有耕地出租他人耕作的地主。根據規程的第2項,佃農委員和地主委員的身份限定在有訂立三七五租約的當事人之間。這表示只有那些在耕地租佃期間訂立了相關租約的佃農和地主才能擔任相應的委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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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地主委員之身分規定如下: 一、佃農委員:承租私有耕地之佃農。 二、自耕農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