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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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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審議。
  2. 2.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本會得要求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規定如下: 1. 委員對於具有利害關係的議案,必須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和審議。 2. 委員出現前一項情況而未自行迴避時,本會有權要求其迴避。 根據此規程,委員在處理具有利害關係的議案時,應自律地不參與討論和審議。如果委員沒有自行迴避,本會可以要求他們迴避。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委員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以免利益衝突影響到議案的處理。 參考資料方面,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3條、4條和5條的定義,可得知利害關係人包括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而利益則包括直接和間接的經濟利益。此外,根據該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民意代表在遇到利益衝突時應迴避,不得參與與其個人利益相關的議案的審議和表決。 這些資料與該法規有關,可用來解釋利害關係人和迴避的定義,以及民意代表在利益衝突時的行為要求。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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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規定:「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審議。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