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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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審議。
- 2.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本會得要求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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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規定如下: 1. 委員對於具有利害關係的議案,必須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和審議。 2. 委員出現前一項情況而未自行迴避時,本會有權要求其迴避。 根據此規程,委員在處理具有利害關係的議案時,應自律地不參與討論和審議。如果委員沒有自行迴避,本會可以要求他們迴避。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委員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以免利益衝突影響到議案的處理。 參考資料方面,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3條、4條和5條的定義,可得知利害關係人包括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而利益則包括直接和間接的經濟利益。此外,根據該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民意代表在遇到利益衝突時應迴避,不得參與與其個人利益相關的議案的審議和表決。 這些資料與該法規有關,可用來解釋利害關係人和迴避的定義,以及民意代表在利益衝突時的行為要求。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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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