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2.30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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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地政機關首長、縣(市)政府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中遴聘之: 一、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二、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三、不動產經紀人員代表一人。 四、律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商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一人。 六、直轄市政府地政機關主管科長、縣(市)政府地政單位主管一人。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八、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九、專家學者二人。
- 前項第三款之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經紀人員團體推派之代表中遴選之。
-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首長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有第十一條規定或其他因故不能出席之情形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審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離席。
本會受理不動產經紀人員獎勵案後,應將相關文件及資料,提付本會會議審議,並決定獎勵方式。
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審議。
- 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本會得要求迴避。
本會決議事項,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名義行之。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12.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