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2.30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地政機關首長、縣(市)政府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中遴聘之: 一、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二、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三、不動產經紀人員代表一人。 四、律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商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一人。 六、直轄市政府地政機關主管科長、縣(市)政府地政單位主管一人。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八、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九、專家學者二人。
  2. 前項第三款之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經紀人員團體推派之代表中遴選之。
  3.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4開分頁 ›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有第十一條規定或其他因故不能出席之情形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6開分頁 ›
本會審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離席。
7開分頁 ›
  1. 本會受理不動產經紀人員懲戒案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通知檢舉或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 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三、提付本會會議審議。 四、製作懲戒決定書。
  2. 本會審議時,應參酌檢舉或被付懲戒人所提答辯或到場陳述之內容;屆期未提出答辯或未到場陳述時,得逕為懲戒之決定。
  3. 本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8開分頁 ›
  1. 本會懲戒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人員證書(證明)字號、住所居所。 二、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所屬經紀業之名稱、營業處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出席委員姓名。 五、決定懲戒之年、月、日。 六、不服懲戒決定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2.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為外國人者,指護照號碼。
10開分頁 ›
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11開分頁 ›
  1.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審議。
  2. 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本會得要求迴避。
13開分頁 ›
  1. 本會對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案,應於審議決定後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被獎懲者、被獎懲者所屬經紀業、原發經紀人員證書之主管機關及提送獎懲之機關、團體或人員。
  2. 前項獎勵決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刊載於各該政府公報,並函送其轄內之同業公會;懲戒決定應於確定後,依上開程序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12.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