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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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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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規定,該委員會在審議時,有權邀請相關的機關、團體或人員進行說明,但他們在說明結束後必須離席。 例如,當委員會審議某一位不動產經紀人員的懲處案時,該委員會可以邀請相關的檢察官或警察列席並說明該案件的相關證據和證詞。然而,在他們完成說明後,他們必須離開委員會的場地,不再參與該案件的討論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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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