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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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2.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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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該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決議事項則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2. 根據該條第2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2條第1項第5款至第7款的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可以指派代表出席。 參考資料: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條文
-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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