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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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有第十一條規定或其他因故不能出席之情形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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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這個條文規定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因任何原因無法出席會議,應指定一位委員代理。如果沒有指定,則可以由委員推選一位人擔任主席。 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主任委員因緊急情況無法參加會議,他可以指定另一位委員代表他主持會議。如果主任委員沒有提出指定,那麼委員們可以互相推舉一位人擔任主席。這樣可以確保在主任委員無法參加的情況下,會議仍然能順利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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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