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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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首長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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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的規定,本會所需的工作人員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根據主管業務及相關機關人員的需要進行派兼。根據這項規定,主管機關首長有權決定派兼工作人員的方式和範圍。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本會能夠具備足夠的專業人員來執行相關任務。例如,主管機關首長可以派兼具有不動產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來協助本會的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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