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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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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受理不動產經紀人員懲戒案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通知檢舉或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 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三、提付本會會議審議。 四、製作懲戒決定書。
  2. 2.本會審議時,應參酌檢舉或被付懲戒人所提答辯或到場陳述之內容;屆期未提出答辯或未到場陳述時,得逕為懲戒之決定。
  3. 3.本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規定,該規程對不動產經紀人員的獎懲案件的處理程序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條中提到了本會受理不動產經紀人員懲戒案後的辦理程序,包括通知檢舉或被付懲戒人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意見、提付本會會議審議和製作懲戒決定書等步驟。 第二條則明確規定了本會在審議時應參考檢舉或被付懲戒人的答辯或陳述內容。如果被付懲戒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答辯或未到場陳述,本會可以直接做出懲戒決定。 第三條提到,如果本會處理的懲戒事件涉及犯罪嫌疑,應當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 1. 直轄市縣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參考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公告資訊網(https://www.realenews.com.tw/) 論述範例: 根據上述規程第二條,如果被付懲戒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答辯或未到場陳述,則本會有權直接做出懲戒決定。例如,若一位不動產經紀人被檢舉涉嫌違反業務規範,但在指定的時間內沒有提供任何答辯或陳述,那麼根據該規程,獎懲委員會可以直接做出相應的懲戒決定,而不再等待該人的答辯。 此外,如果本會處理的懲戒案件涉及到犯罪嫌疑,根據第三條的規定,應將該案移送給司法機關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和處理。這意味著不動產經紀人的不當行為可能同時涉及刑事犯罪,需要司法機關介入處理。

  • 不動產名詞
  • 懲戒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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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本會受理不動產經紀人員懲戒案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通知檢舉或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