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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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的規定: 1. 懲戒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 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人員證書(證明)字號、住所或居所。 - 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所屬經紀業之名稱、營業處所。 - 主文、事實及理由。 - 出席委員的姓名。 - 決定懲戒的年、月、日。 - 不服懲戒決定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在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為外國人時,指的是護照號碼。 範例: 根據我所了解到的資料,台灣的不動產經紀人需要持有不動產經紀人員證書,該證書上應有該經紀人員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而如果被懲戒的經紀人員是外國人,則在懲戒決定書上會記載其護照號碼作為身分證明。此外,懲戒決定書還應包括懲戒理由、出席委員的姓名以及不服懲戒決定的救濟方式和期限。
- 懲戒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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