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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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該會對不動產經紀人員的獎懲案件審議後,應送交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辦理。同時,該會應在20日內以書面通知被獎懲者、被獎懲者所屬的經紀業、原核發經紀人員證書的主管機關,以及提送獎懲案件的機關、團體或人員。根據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7%9B%B4%E8%BD%84%E5%B8%82%E7%B8%A3%E2%80%9D%E5%B8%82%E2%80%9D%E4%B8%8D%E5%8B%95%E7%94%A2%E7%B6%93%E7%B4%80%E4%BA%BA%E5%93%A1%E7%94%9F%E7%89%A9&fbclid=IwAR3wC1QIocyDySY_cAjiL5_UTdAI1Z_SiS7Hz6yYUy82-en8bUl5578M5yE),我們可以找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8條,其中規定了不動產經紀人員的獎懲案件,包括獎勵和懲戒的程序,以及對獲獎或被懲戒人員的處理方式。因此,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該會對不動產經紀人員的獎懲案件處理的程序與方式是符合相關法規要求的。 Reference: 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 (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7%9B%B4%E8%BD%84%E5%B8%82%E7%B8%A3%E2%80%9D(%E5%B8%82)%E2%80%9D%E4%B8%8D%E5%8B%95%E7%94%A2%E7%B6%93%E7%B4%80%E4%BA%BA%E5%93%A1%E7%94%9F%E7%89%A9&fbclid=IwAR3wC1QIocyDySY_cAjiL5_UTdAI1Z_SiS7Hz6yYUy82-en8bUl5578M5yE)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懲戒名詞
- 上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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