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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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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對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案,應於審議決定後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被獎懲者、被獎懲者所屬經紀業、原發經紀人員證書之主管機關及提送獎懲之機關、團體或人員。
  2. 2.前項獎勵決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刊載於各該政府公報,並函送其轄內之同業公會;懲戒決定應於確定後,依上開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該會對不動產經紀人員的獎懲案件審議後,應送交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辦理。同時,該會應在20日內以書面通知被獎懲者、被獎懲者所屬的經紀業、原核發經紀人員證書的主管機關,以及提送獎懲案件的機關、團體或人員。根據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7%9B%B4%E8%BD%84%E5%B8%82%E7%B8%A3%E2%80%9D%E5%B8%82%E2%80%9D%E4%B8%8D%E5%8B%95%E7%94%A2%E7%B6%93%E7%B4%80%E4%BA%BA%E5%93%A1%E7%94%9F%E7%89%A9&fbclid=IwAR3wC1QIocyDySY_cAjiL5_UTdAI1Z_SiS7Hz6yYUy82-en8bUl5578M5yE),我們可以找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8條,其中規定了不動產經紀人員的獎懲案件,包括獎勵和懲戒的程序,以及對獲獎或被懲戒人員的處理方式。因此,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該會對不動產經紀人員的獎懲案件處理的程序與方式是符合相關法規要求的。 Reference: 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 (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7%9B%B4%E8%BD%84%E5%B8%82%E7%B8%A3%E2%80%9D(%E5%B8%82)%E2%80%9D%E4%B8%8D%E5%8B%95%E7%94%A2%E7%B6%93%E7%B4%80%E4%BA%BA%E5%93%A1%E7%94%9F%E7%89%A9&fbclid=IwAR3wC1QIocyDySY_cAjiL5_UTdAI1Z_SiS7Hz6yYUy82-en8bUl5578M5yE)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懲戒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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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3 條規定:「本會對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案,應於審議決定後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