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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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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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1條,本會所需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這表示該委員會的財務來源應來自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的預算撥款。具體的範例資料不在提供的上下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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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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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