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3

快速跳轉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分別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直轄市、縣 (市) 政府地政主管一人。 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工務或建設主管一人。 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法規主管一人。 四、直轄市、縣 (市) 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五、具有地政、營建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五人。 六、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該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七到十一名委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擔任。其他委員則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分別根據以下人員進行派聘: 1.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地政主管一人。 2.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工務或建設主管一人。 3.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法規主管一人。 4. 直轄市、縣 (市) 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5. 具有地政、營建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五人。 6. 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後可以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當委員缺額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可以進行補聘,補聘委員的任期則直到原本委員的任期屆滿為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擔任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