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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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分別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直轄市、縣 (市) 政府地政主管一人。 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工務或建設主管一人。 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法規主管一人。 四、直轄市、縣 (市) 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五、具有地政、營建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五人。 六、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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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該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七到十一名委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擔任。其他委員則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分別根據以下人員進行派聘: 1.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地政主管一人。 2.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工務或建設主管一人。 3.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法規主管一人。 4. 直轄市、縣 (市) 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5. 具有地政、營建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五人。 6. 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後可以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當委員缺額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可以進行補聘,補聘委員的任期則直到原本委員的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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