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省政府主席秘書長各聽處局長及省政府委員得列席於省參議會,但不參與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4條,省政府主席秘書長、各聽處局長以及省政府委員可以列席省參議會,但不得參與表決。這表示他們可以參加會議,但不具有投票權。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讓省政府的高層官員能夠在省參議會的討論過程中提供意見和建議,但最終的表決權仍由參議員擁有。舉例來說,假設某省參議會正在討論一項重要的政策,省政府主席秘書長、各聽處局長和省政府委員可以參加會議,發表自己的觀點和建議,但他們不能投票決定該政策的最終結果。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參議會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並避免政府高層官員對會議結果產生過大的影響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