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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5.28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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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設參議會,由縣市參議會選舉省參議員組織之。 前項省參議員名額,每縣市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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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參議會尚未成立之縣市,其省參議員之產生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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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建議省政府興革事項。 二、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省單行規章事項。 三、省總預算之初步審議及省決算之初步審事項。 四、議決省政府交議事項。 五、聽取省政府施政報告及向省政府提出詢問事項。 六、接受人民請願事項。 七、其他法律賦與之職權。 省參議會議決前項第二款單行規章,應報由中央主管部會核轉行政院備案並報告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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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得由原選舉之縣市參議會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議決,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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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於任期內因故去職時,由該縣市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任期以 補足前任未滿之期為限。 省參議員於一會期內均未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視為辭職,由該縣市候補當 選人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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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省參議員用無記名投票互選之。 議長或副議長因故去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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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每六個月開會一人,每次會期為十日至十五日,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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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開會時,議長主席,議長有事故時,副議長主席,議長副議長均有事故時,由省參議員互選一人為臨時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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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有全體省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省參議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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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主席秘書長各聽處局長及省政府委員得列席於省參議會,但不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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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會議公開之,但主席或省參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時,得禁止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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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為無給職,但在開會期內,得按照地方情形,酌支膳宿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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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決議案咨送省政府執行,如省政府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求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行政院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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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對於省參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送請覆議,對於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請行政院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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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對於省參議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得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呈請國民政府予以解散,依法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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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休會期間,得設置省參議會駐會委員會,由省參議員互選五人至九人組織之,其任務以聽取省政府各種報告及省參議會決議案之實施經過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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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置秘書處,承議長之命,辦理省參議會一切事務,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國民政府簡派之,置秘書一人或二人,由議長派充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全文共 2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5.2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