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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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於任期內因故去職時,由該縣市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任期以 補足前任未滿之期為限。 省參議員於一會期內均未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視為辭職,由該縣市候補當 選人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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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7條,當省參議員在任期內因為某種原因離職時,由該縣市的候補當選人依序遞補,且他們的任期限制為將前任未滿的期間補足。此外,如果省參議員在一個會期內沒有出席而沒有正當理由,將視為辭職,也將由該縣市的候補當選人遞補。 參考資料:省參議會組織條例,最新修訂日期為民國97年6月19日。關於候補當選人遞補的範例,可以參考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的選舉案例,其中包括選舉過程中候補當選人補選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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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