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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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得由原選舉之縣市參議會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議決,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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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6條的規定,省參議員的罷免必須由原選舉該省參議會的縣市參議員過半數的出席,並且出席人數必須達到三分之二的議決。具體範例可以是,假設某個省參議會有10位參議員,那麼至少要有6位參議員出席,而且必須有至少4位參議員贊成才能進行罷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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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