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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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省參議員用無記名投票互選之。 議長或副議長因故去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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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8條規定了省參議會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方式。根據該條例,省參議會的議長和副議長各一人,由省參議員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互選。換言之,參議員在選舉時不需要公開表明自己的選票內容,以確保其投票的隱私性和秘密性。 當省參議會的議長或副議長因故離職時,按照前述規定應進行補選,即參議會的其他成員需按照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補選。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1號解釋,可參照對選舉法規定的解釋,該解釋與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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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