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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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每六個月開會一人,每次會期為十日至十五日,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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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9條的規定,省參議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為十日至十五日,必要時得延長。 參考資料: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9條 範例:例如,在107年度的第一次會議中,省參議會於1月1日至1月10日進行會議。另外,在同年度的第二次會議中,省參議會延長了會期,從7月1日延長至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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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