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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組織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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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對於省參議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得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呈請國民政府予以解散,依法重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21條,行政院院長若認為省參議會的決議案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可以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向國民政府呈請解散該省參議會,並依法重新進行選舉。 其中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省參議會組織條例》本身,根據該條例,行政院院長有權提請國民政府解散省參議會的規定。另外,可舉例說明時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案例或相關報導,了解有關省參議會解散的實際應用情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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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21 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對於省參議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得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呈請國民政府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