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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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對於省參議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得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呈請國民政府予以解散,依法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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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21條,行政院院長若認為省參議會的決議案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可以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向國民政府呈請解散該省參議會,並依法重新進行選舉。 其中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省參議會組織條例》本身,根據該條例,行政院院長有權提請國民政府解散省參議會的規定。另外,可舉例說明時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案例或相關報導,了解有關省參議會解散的實際應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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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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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