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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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休會期間,得設置省參議會駐會委員會,由省參議員互選五人至九人組織之,其任務以聽取省政府各種報告及省參議會決議案之實施經過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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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22條,省參議會在休會期間可以設置一個駐會委員會。這個駐會委員會由省參議員互選組織,成員人數在五人至九人之間。駐會委員會的任務主要是聽取省政府各種報告以及省參議會決議案的實施經過。具體來說,駐會委員會可以在休會期間持續監督和了解省政府的執行情況,並向省參議會提供報告和資訊。這有助於確保決議案的適時執行,並使省參議會能做出更具質量的決策。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強化省參議會的監督職能,在休會期間確保政府的透明和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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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