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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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置秘書處,承議長之命,辦理省參議會一切事務,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國民政府簡派之,置秘書一人或二人,由議長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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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23條規定,省參議會設有秘書處,負責處理該會的一切事務。秘書處設有秘書長一人,由國民政府指派,並有一或兩名秘書,由議長派任。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23條的具體內容,故無法提供該條款的範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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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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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