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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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對於省參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送請覆議,對於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請行政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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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20條的規定,省政府對於省參議會的決議案,如果認為不合適,可以附上理由,送請覆議。對於覆議的結果,如果仍然認為不合適,可以呈請行政院進行核辦。這意味著省政府有權對參議會的決議進行審查和抗辯,並能夠請求行政院對決議進行再次審核。具體的規定內容及範例需參閱相關法律資料進一步確認。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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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