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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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決議案咨送省政府執行,如省政府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求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行政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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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19 條規定了省參議會的職權,其中之一是議決省政府的預算。根據這條規定,省參議會可以就省政府的預算提出議決,然後將這個議決案送交給省政府執行。如果省政府延遲執行或者執行不當,參議會可以要求政府解釋理由。如果仍然不滿意政府的解釋,參議會可以向行政院報告,請求行政院核辦。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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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