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省參議會非有全體省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省參議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2條規定,省參議會在開議時必須有全體省參議員過半數的出席。而對於議案的表決,則以出席省參議員過半數的同意為依據,如果出席人數相同,則由主席決定。 根據我所知,關於條例第12條的範例,我無法直接找到與參考資料有明確關聯的範例。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