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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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開會時,議長主席,議長有事故時,副議長主席,議長副議長均有事故時,由省參議員互選一人為臨時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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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1條的規定,在省參議會開會時,首先由議長擔任主席,當議長有事故時,則由副議長擔任主席。如果議長和副議長都有事故,則由省參議員進行互選,選出一人擔任臨時主席。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省參議會組織條例」本身。該條例是根據相應法律進行制定的,以規範省參議會的運作和組織。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次省參議會開會時,議長因故無法出席,那麼根據第11條的規定,副議長將擔任臨時主席。如果副議長也因故無法擔任主席,那麼省參議員將進行互選,選出一人作為臨時主席。這樣可以確保在議長與副議長無法履行職責時,仍能有一位臨時主席領導會議進行必要的決策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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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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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