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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組織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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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建議省政府興革事項。 二、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省單行規章事項。 三、省總預算之初步審議及省決算之初步審事項。 四、議決省政府交議事項。 五、聽取省政府施政報告及向省政府提出詢問事項。 六、接受人民請願事項。 七、其他法律賦與之職權。 省參議會議決前項第二款單行規章,應報由中央主管部會核轉行政院備案並報告立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3條,省參議會具有以下職權: 1. 建議省政府興革事項。 2. 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省單行規章事項。 3. 省總預算之初步審議及省決算之初步審核事項。 4. 議決省政府交議事項。 5. 聽取省政府施政報告及向省政府提出詢問事項。 6. 接受人民請願事項。 7. 其他法律賦予之職權。 對於第二款的省單行規章,省參議會議決後應報由中央主管部會核轉行政院備案,並報告立法院。 相關範例: 在一個省參議會的案例中,參議員提出了一項單行規章的議題,該規章涉及到人民的權利和義務。經過討論和審議後,省參議會進行了議決,通過了這項單行規章。根據法規,這一決定應由中央主管部會核轉行政院進行備案,同時將該決定報告給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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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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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3 條規定:「省參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建議省政府興革事項。 二、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省單行規章事項。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