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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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為無給職,但在開會期內,得按照地方情形,酌支膳宿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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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6條,省參議員為無給職,但在開會期內,根據地方情形,可以酌支膳宿及交通費。這表示該條款規定了省參議員的待遇,他們在開會期間可以獲得膳宿及交通費的報酬。 典例:根據相關資料,省參議員在參與省參議會會議時,可能需遠離居住地前往會議場地,因此可以根據地方情形獲得交通費的酌支。同樣地,如果開會期間需要在會議場地附近住宿,他們也可以獲得相應的膳宿補貼。這些費用的支出將根據地方情形或相關法規進行合理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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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