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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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非有全體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參議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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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规,市参议会组织条例第12条规定,市参议会必须有过半数的议员出席方可开议,同时也必须获得出席议员过半数的同意方可做出决议。而如果出席议员数量相等时,是否通过由主席决定。然而,根据我目前所获取的资料,关于市参议会组织条例第12条的具体参考案例或相关资料,我无法提供确切的信息。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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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