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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5.28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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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完成地方自治各事項。 二、議決市單行規章事項。 三、議決市預算審市決算事項。 四、議決市稅市公債及其他增加市庫負擔事項。 五、議決市有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事項。 六、議決市長交議項。 七、建議市政興革事項。 八、聽取市政府施政報告及向事政府提出質詢事項。 九、接受市民請願事項。 十、其他法律賦與之事項。 市參議會議決之預算及直接有關事民權利義務之單行規章,應報上級政府備案,其審核之決算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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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之名額,定為十九名,但人口超過十萬者,按其超過之人口每滿三萬,增加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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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得由原選區公民二十分一公上,或原團體會員十分一以上之連署,舉行公民投票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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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時,由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滿之期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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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如於一會期內全未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者,視為辭職,依前條規定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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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罝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市參議員用無記名投票互選之。 議長或副議長因事故去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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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每次開會三日至七日,必要時得延長之。 市參議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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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有全體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參議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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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為行使職權之便利,得設各種委員會,由市參議員分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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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開會時,得請市長秘書長或秘書主任局長或科長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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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會議公開之,但主席或參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時,得禁止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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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開會時,以議長為主席,議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副議長代理之,議長副議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參議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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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決議案,應送市政府執行,如市政府執行不當或延不執行,得請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上級機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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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決議案,如市長認不當或執行困難時,得附具理由,送請復議復議結果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呈請上級機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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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為無給職,但在開會期內,得按照當地情形,酌給膳宿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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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轄市市參議會置秘書長一人,省轄市市參議會置秘書主任一人,秘書一人或二人,事務員三人至九人,均由議長遴用之,必要時得向市政府調用人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全文共 2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5.2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