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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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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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5條,市參議員的任期為二年,並且可以連續當選連任。這表示市參議員在當選後可以擔任兩年的任期,並有連任的資格。這個條文定義了市參議員的任期長度和選舉連任的規定。 參考資料:市參議會組織條例最新修訂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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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